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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综合实践活动项目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2023-03-17 22:07:59 作者:system 来源: 文字大小:[][][]

2023年新科学校校外综合实践活动项目

项目编号:XYZC-2023(0307)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鑫源至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共同编制
202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2
第二章  谈判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3
第五章  项目概况、服务及商务要求 14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5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16
第八章  评审方法 29
第九章  采购合同(参考格式) 34

第一章  谈判邀请

    成都鑫源至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成都高新新科学校委托,拟对2023年新科学校校外综合实践活动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以公告邀请的形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XYZC-2023(0307)
2、项目名称:2023年新科学校校外综合实践活动项目。
3、采购人: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4、采购代理机构:成都鑫源至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本项资金为自筹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简介: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为丰富在校学生课余生活及社会实践,特组织在校学生参与2023年综合实践活动。项目资金来源为在校学生家长自筹,预算不超过200元/每人。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本项目共分为四个包件,包件1为:一、二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包件2为:三、四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包件3为:五、六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包件4为:七、八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具体项目信息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概况、服务及商务要求”。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s://www.chinabidding.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以公告邀请的方式面向社会大众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应符合参加本次谈判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4)同一家供应商报名和中标最多两个项目包件。
六、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获取时间: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1日每日9:00-17:00。
获取方式:供应商将以下资料扫描件:报名登记表(代理机构邮箱收到介绍信后会回传报名登记表)、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将报名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加盖鲜章后扫描以PDF格式( PDF格式或邮件名称须为 XXXX项目XX公司报名登记资料)发送至
280201942@qq.com登记报名。我公司收到相关资料并确认后当日将谈判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100元/份(每个包件)(售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发送以下资料:
供应商将以下资料扫描件:①报名登记表(见谈判文件最后一页);②单位/公司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一并扫描成PDF格式(PDF格式或邮件名称须为XXXX项目XX公司报名登记资料)发送至
280201942@qq.com登记报名。我公司收到相关资料并确认后当日将谈判文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3月23日9:3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及谈判地点: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0号普利大厦B座307室。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地 址: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路966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3844913377
采购代理机构:成都鑫源至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0号普利大厦B座307室
联 系 人:陶女士
联系电话:028-86610889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鑫源至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招标活动的供应商。
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5.4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5.5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
5.6 回避。招标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招标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招标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招标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招标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招标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谈判(实质性要求)
6.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招标活动。
7.谈判保证金
7.1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少于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构成
10.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报价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1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招标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未附相应中文翻译资料的外文资料不予认可或无效资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实质性要求)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实质性要求)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本章第二部分总则第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人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人。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人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人:
(1)发现成交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人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人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成交候选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合同;成交后签订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招标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人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人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人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人。
26.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由于成交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人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招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人就招标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4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9.合同转包
本招标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30.补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
31.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2.履行合同
32.1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4.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人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支付程序详见第五章。
八、谈判纪律要求
35.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8)将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人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
36.询问、质疑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37.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招标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8.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符合参加本次谈判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4)同一家供应商报名和中标最多两个项目包件。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①可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一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一年年度供应商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也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公司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自行承诺);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9年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在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内,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以代理机构该项目报名信息为准)。
(4)同一家供应商报名和中标最多两个项目包件(以代理机构报名该项目信息为准)。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则可不提供);
注:相关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相关供应商公章(鲜章),原件备查。

 

第五章  项目概况、服务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2023年新科学校校外综合实践活动项目。成都高新新科学校为丰富在校学生课余生活及社会实践,特组织在校学生参与2023年校外综合实践活动。项目资金来源为在校学生家长自筹,预算不超过200元/每人,参与人数以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准。
二、服务要求
1、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及安全和组织要求,本项目将采购人在校学生按照年级共分为4个包件。其中包件1为:一、二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包件2为:三、四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包件3为:五、六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包件4为:七、八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其中包件3(五、六年级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服务采购)将按照年级分为两个工作日不同的批次出发。
2、活动主题
★2.1 包件1,一、二年级活动主题为:踏春+劳动,人数约为400人;包件2,三、四年级活动主题为:手工+劳动,人数约为450人;包件3,五、六年级活动主题为:科技生活,人数约为400;包件4,七、八年级活动主题为:团队拓展+劳动,约为300人。
★3、供应商针对4个包件分别进行谈判响应,允许同一家供应商报名和中标最多两个项目包件。
4、供应商根据采购人、家长等的实际需求,提供包含学生组织、交通、餐饮等服务。
5、交通要求
5.1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运输车辆须是正规的营运车辆,车辆干净、整洁,驾驶员经验丰富并持有相应的驾驶执照;
5.2 供应商所设计的活动方案目的地与采购人距离不超过80分钟车程。
★6、所有参与活动的学生须有实物性收获,内容不限。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1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付款方式:项目资金由采购人统一代收。项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支付。
四、其他要求
★1、活动期间供应商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保单,承担学生的安全等责任,需提供承诺函原件。
★2、供应商针对所投标包件的活动主题,提供一套或多套详细完整优质的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目的地、人员组织安排、活动具体流程、突发状况应急预案等。
★3、供应商服务方案所涉及的活动场地,须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所安排的人员须有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4、供应商应具有丰富的履约经验,需提供2018年1月1日(包含)至今不少于5个类似项目业绩。注:类似项目业绩仅针对全国范围内幼儿园、小学、中学同类项目业绩,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与采购人所签订的合同或成交/中标通知书)。
★5、采购人委派对应班级的教师协助供应商进行管理,随班教师为2-3人。
注:“★”项为实质性要求,负偏离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第六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根据谈判小组的谈判情况而定。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招标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招标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名、家长代表3名和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1名组成。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四)推荐成交人;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
2.1 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招标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招标活动,并发布终止招标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 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 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 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全部推荐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人并列,由谈判小组成员共同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人。
2.8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 推荐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不得擅自中止招标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 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后,应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招标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招标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判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 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 终止谈判招标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 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 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 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人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5.成交通知书
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招标需求的合格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确定成交人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6.谈判小组在招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采购人监督人员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异议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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