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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新科学校章程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2022-07-06 11:13:47 作者:system 来源: 文字大小:[][][]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高新新科学校,英文名为Chengdu Gaoxin Xinke School。校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路966号。
    第三条  学校校徽图案:;学校校歌为:《新科——梦想开始的地方》
第四条  学校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举办,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为九年一贯制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为九年一贯全日制,学制为9年。
第六条  学校占地面积22656平方米,按照相关要求设立教学班级。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高新新科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学校设支部书记1名,是学校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支部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和委员若干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量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工)委批复的数量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学校设校长1名,是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校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第二章  办学理念及学校文化

第十条  办学理念:守正出新  弘文崇科
第十一条  办学目标:根植传统,建国际化园区优质学校。
        培养目标:培养兼具民族情怀和国际视野的现代公民
第十二条  校    训:明德 至善
          团队文化:感恩 自信 团结 关爱 勤勉
          校    风:仁爱同行 和合共生
          教    风:正德厚生 博学笃志
          学    风:勤学善思 笃行达雅
          学校精神:同舟共济 自强不息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应秉承办学目标与培养目标,在教育教学中积极进行探索实践,着力创建底蕴深厚、特色鲜明、品位高雅的国际化园区优质学校,为区域发展优质基础教育做贡献。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凡属学校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须由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 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管理、艺术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党组织领导,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施。(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八)廉洁从教,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有下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及一票否决权。(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重大基建维修、添置项目经行政研究或教代会通过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对校内工资、奖金的合理分配权。(四)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下,校长有权根据学生发展状况和学校具体情况安排教育教学计划,并有权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七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的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分管副校长在分管部门代行校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除规定不准代行职权外,主管副校长须尽职尽责,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应受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设党支部、工会、团委和少先队大队部。另设党建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信息安全办等行政职能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一)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认真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二)完善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完善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室(行政会)、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四)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五)优化完善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六)主动积极参加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并加强实施过程监督。(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八)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团组织要加强对少先队的领导和对学生会的指导。根据学生需要,经学校党组织批准,学校团组织可以提出设立其他学生组织,校内各学生组织要在学校团组织统一的领导下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带领青少年学生,投身到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去,共青团组织机构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少先队组织机构依照《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二十条  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民主参与、监督学校重大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三)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绩效奖励制度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每学年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授予的权利。(六)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指导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做好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负责教代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同时加强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了解和协调工作,做好上传下达以及上下桥梁与纽带工作;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组织直接领导,做好学校团员发展、管理、培养工作以及指导学校少先队工作;学校党建办负责基础党建工作,保证党的领导贯穿办校实践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学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事务和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管理工作,以及学生全面发展工作;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工程、维修、财务以及后勤服务工作;学校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学校的网络、信息、学校安全等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家长委员会由相关方面推选的家长代表组成,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负责沟通协调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三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成都高新新科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校制定了“三重一大”项目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教代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制度。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一般间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开)。支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支委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支委会议上形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支委会决议》由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学校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布置全面工作,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一般间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增开)。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会议上形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校长办公室(或校务会)会决议》由职能部门予以落实。行政会议是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例会和分部门召开一次全体部门成员会议,行政例会一般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落实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行政会议上形成的一致意见作为《行政会决议》由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对于行政会议上有争议但不属于“三重一大”的问题,会议主持人有权做最后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作为行政会议的决议执行,但需在行政会议记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全面建立校务公开领导机构,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德育处、行政办、后勤处等职能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学校行政办公室为常设的办事机构。同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职工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建立有效的校务公开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校内维权制度。保证及时处理好投诉咨询问题,处理行为规范化。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类投诉问题。各类维权由相关处室对口负责,学校行政办公室总体协调。切实维护好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相关制度。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消防安全制度》,《门卫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通过安全制度的落实以保证校园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完善办学监督机制。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并从内部、外部两方面完善学校的办学监督机制。通过支委会、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家委会、校内公告栏、校内咨询等渠道强化校内监督,通过学校校园网、园区企业、社区、媒体等强化校外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见习中层干部制。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需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各部门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履行岗位职责考评细则,报经行政会讨论并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一)学校与教职工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二)学校依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否则学校可按相关法规予以解聘和追究相关责任。学校对各类优秀人员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段、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段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三条  德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核心,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以德育为首、文化融合、全面培养的德育培养理念为指引,传承优秀文化,践行四个自信,以文化自信为突破口,引导学生坚定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不断开拓新的德育内容,培养既有家国情怀,又有世界公民意识的新科学子。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各班设置正、副班主任各一名管理班级日常事务。学校提倡个性化的班级管理,培养兼具民族情怀和国际视野的现代公民。
第三十五条  我校“厚植传统文化  传承红色血脉”,开设校级文化传承艺术社团。社团活动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管理、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计划执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开设校本课程。
第三十七条 本着向课堂要质量的原则,认真实施“三先三精”常规工作,学生做到“先自学后合作,先汇报后点拨,先巩固后拓展”,课堂活动应该做到“精学、精讲、精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建立医务室,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不断改善卫生条件,优化环境,在校园内全面禁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多举措、多维度对教师及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第四十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分管领导。通过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引领教师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多举措促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励等方面更加规范。
第四十一条  保证德育、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面向全体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艺体活动,大力推进特色学校工作,定期开展好艺术节和科技节等特色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教育教学中逐步渗透信息安全与道德规范等公民素养教育。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域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四)对学校给予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评价由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组成,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午餐,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五十条  在党组织领导下,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落实两免一补、牛奶鸡蛋工程、关爱奖学金等形式提供教育资助。
第五十一条  在党组织领导下,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七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在党组织领导下,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党组织监督下,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条  党组织领导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各功能室的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党组织监督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党组织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并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所处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党组织领导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 党组织领导学校,依托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六条 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在党组织领导和监督下,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国际友好国家和地区进行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为弘扬中国民族文化,为传播我国优秀文化,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报请学校支委会讨论通过,并报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方案。原订规章制度与方案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支委会、校长办公会(行政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支委会通过,报上级部门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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