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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新科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2013-03-11 10:11:21 作者:system 来源: 文字大小:[][][]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协作,体现家长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以“守正出新、弘文崇科”为办学理念,遵循让孩子们“差异发展 快乐成长”的理想,努力培养“兼具本土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公民”,以培养孩子的品格力、规划力、艺术力和创造力为德育目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成都高新新科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下设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校级家委会由各班家委会会长及主要成员组成,设一名会长,二名副会长,宣传部设部长一名,委员三名;外联部设部长一名,委员两名;实践部设部长一名,委员四名;生活部设部长一名,委员两名;学生成长指导部设部长一名,委员三名。年级家委由各班正副会长组成,主要负责人各班会长。班级家委机构依据校级家委会机构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在各班主任协助下召开全班家长会议经家长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二年,每学年新学期开学后第1个月内进行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主任委员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九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办学目标、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制度,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各级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班级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学习和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班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家长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课程培训。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八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级部和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现状,对学校、级部和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积极参加家长学校的课程培训,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各级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学校家长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家长委员会要紧密围绕学校、年级和班级工作,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部研究落实各级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召开工作报告会议,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召开,各班家委和家长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及教师代表列席。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选举办法、财务处理办法、组织运作办法等、会议纪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为办理日常业务需要工作人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十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办公活动地点设在四楼图书室。为加强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联络处,设在学校德育处,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由学校德育处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联系电话:17760522497    13551015656
    第二十条:为便于征求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建“新科学校家委qq群”“新科家委会长群”。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家长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家长代表大会讨论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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