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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工作制度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2017-04-22 14:35:03 作者:system 来源: 文字大小:[][][]


 一、总则
第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校长应认真履行《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负责制若干(试行)意见》规定的主要职责,积极主动地办好学校, 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条  校长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切实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团结、领导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四条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报复。校长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校长必须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完成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和各项任务。按教育规律办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德育为主,重在素质教育,全面发展。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教学科研。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搞好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管理。深入教学条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和教学科研,努力提高教学效益。
3、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
4、认真办好校办企业。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努力扩大创收,不断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5、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社区教育、构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6、校长应关心、支持和指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工作。
第七条  校长有权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决定本校教职工的聘用调动和辞退,对在核定编制范围招聘教工进行考核录用;校长可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等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校长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在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区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九条  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筹集、合理支持使用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
第十条  在认真听取教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核审查,校务会议决定,由校长任免(聘任)中层干部。
三、校长对学校工作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的重大问题集体议论,校长负责决策。有些重大问题应召开教代会审议,听取意见,集思广益。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工作主席、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重大问题的内容指:
1、办学方针: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学校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5、中层干部教职工人事安排;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重大基建项目;
8、基础重大问题。
9、校内机构的增减或撤并等;
10、学校奖励惩工作和教职工工资福利分本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主持的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就学校教育教学和有关工作的问题,进行合适和决策。
第十三条  校长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应遵循下列程序:由校长提出学校重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经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商议后,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或召开校务会议进行决策。最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各部门保证顺利实施。
四、其他方面
第十四条  校长应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每半年向教代会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述职报告,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教育教学管理业务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管理水平。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深入教学第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奉公守法,不谋私利,办事民主,富有改革进取精神。

第十六条  本条例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矛盾,应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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