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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资助管理的通知
成都高新新科学校   2013-10-18 10:59:29 作者:system 来源: 文字大小:[][][]



各区(市)县教育局,市及区(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地方高校,市直属各学校:
近年来,随着党的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教育资助力度不断加大,逐步形成了从城乡低保家庭到一般困难群众,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覆盖的教育资助体系,对于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均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保证教育资助专项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教育资助专项资金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重申以下几点:
一、教育资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各类学校务必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负责,切实做到机构人员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履职到位,切实保证把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广大学生身上。
二、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资助政策要求实施资助,不得擅自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必须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切实保证教育资助实现“应帮尽帮、应助尽助,不重不漏全覆盖”的目标。
三、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各项资助政策规定的资金分担办法,将资助资金尤其是县级配套资金足额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及时划拨到学校、落实到学生;教育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资助项目实行专帐明细分类核算,禁止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四、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必须是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在校、在籍学生,规范、严密的学籍管理是实施有效资助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籍申报和审核工作,加强对流失学生学籍的监管,杜绝“双重学籍”,严禁以虚假学籍和资助信息套取资助资金。
五、教育资助对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确认,发放给学生的资助资金必须统一造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学生领取资助资金必须经本人签字;资助申请、审核、发放清册等档案资料要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留备查;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台帐,对受助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切实保证资助资金用在最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
六、教育资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线长面广、情况复杂、政策连续性强、工作难度很大,要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必须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体系和管理队伍。因此,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的要求,加快区(市)县学生资助专门管理机构的建设,配足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划拨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允许出现有人无编或有编无人的情况,也不允许频繁地调整变更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是教育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报送的资助信息的真实性和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明确机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
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区(市)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教育资助指导和监管,通过对各项资助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学校资助工作动态;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一定要讲求实效,绝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通过分析和检查及时发现资助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八、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教育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施资助,弄虚作假、套取教育资助专项资金,挤占、挪用、滞留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单位(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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